行政复议诉讼管辖 行政复议诉讼管辖与专属管辖
法律分析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维持管辖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原行政机关。
法律解析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海关。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管辖是指确立不同职能及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对于复议申清人而言,就是应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地域管辖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确定级别管辖第二种情况。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
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具体如下1对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各级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地方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
我国行政诉讼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1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3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
因此,诉讼的对象应该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权属于由该机关所在地法院,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行政复议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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