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第一款
也就是我国在正在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法律分析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
传票,逾期不来,缺席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提供担保是为了防止因申请人的原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通常是提供个人财产担保不提供担保表示被申请人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且无法有效救济,驳回是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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