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根据这一原则,最先使用者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先使用未注册有可能会造成侵权的,因为商标法当中所明确的规定出来,如果对他人还没有进行注册的商标来进行使用的话,将会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具体的侵权的责任的认定的话,需要根据具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具有相同或者是相类似的。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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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标在先使用